• 首页
  • 中心概况
  • 功能模块
  • 新闻中心
  • 百万平米俱乐部
  • 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
  • 首页>新闻中心

    【政策信息】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0:14 来源:

    浏览 656 收藏   10




    1.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三北”地区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明确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各类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经营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审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选定一个试点县,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审批。《办法》明确了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的审批流程和需提供材料。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条件。供热企业应及时向注册地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应坚持节能高效、科技赋能。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双碳”目标要求,更新的设备以节能高效、使用便捷的空气源热泵和燃气壁挂炉为主,鼓励使用新技术、新装备。空气源热泵类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6万元/户,其他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36万元/户。设备更新后10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更新补贴政策。

    4.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共31条,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一是明确取水许可适用范围。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二是明确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规定海南省水务厅负责由水利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等7种情形的取水许可审批。除珠江水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负责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是明确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许可量或者取水许可到期后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四是明确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

    20

    登陆

    captcha

    注册 找回密码?